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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王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X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X街X弄X号X室。

被告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X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X街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金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X为与被告王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建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被告王X的委托代理人金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2008年7月,被告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将北卧室与客厅之间的承重墙敲掉,后经原告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也要求被告整改,被告虽进行了恢复,但并未将承重墙恢复到位,致使多块楼板处于悬空状态,造成原告房屋产生开裂和松动,故起诉要求被告将破坏的承重墙恢复原状。

被告王X辩称,被告在装修房屋期间确实拆除了系争的承重墙,当时原告向被告提出其墙体开裂,被告愿意为其修复墙体,但原告予以拒绝,现被告已恢复了百分之九十的墙体,仅仅扩大了约二十厘米的门框,并不会对房屋安全产生影响,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为本市X街X弄X号304房屋权利人,被告为同号X室房屋所有权共有人之一。2008年7月,被告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拆除了X室房屋内北卧室与客厅之间的承重墙,后经原告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也发出整改通知,被告将拆除的墙体重新砌起,但并未全部恢复,而将进入北卧室的门框扩大约20厘米。因原告房屋内客厅发生平顶开裂、门框变形等现象,故原告认为与被告未将承重墙恢复到位有关,因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承重墙恢复原状。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结构平面图、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情况说明、照片,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不予认可外,对其他证据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非专业机构出具,仅代表了案外人的个人意见,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装修房屋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正常生活等造成妨碍。整幢房屋的承重结构、承重墙体属于全幢业主共有,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北卧室与客厅之间的承重墙体,其行为属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给房屋安全造成隐患,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虽然被告已将大部分墙体恢复,但并未恢复原状,故原告要求被告将承重墙恢复原状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恢复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市X街X弄X号X室房屋内北卧室与客厅之间的承重墙体恢复原状。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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