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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倪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倪某。

起诉日期:2010年3月10日。

立案日期:2010年3月10日。

开庭审理日期:2010年4月2日。

原告张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9年6月底,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便回了娘家。原告曾去被告娘家要求和解,但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被告以前夫妻关系尚好。2009年6月25日,双方因原告父亲的丧葬费事宜发生争执,被告即回娘家居住至今,故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3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张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6月25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该矛盾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应积极争取夫妻和好,作为原告也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给彼此一个和解的机会。只要双方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相互宽容体谅,彼此多沟通,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倪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静

书记员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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