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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

被告陈x。

本院于2010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爱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x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300元。

被告陈x辩称,被告因信用卡透支急需还款而向原告借款,但实际借款金额不到6300元,故要求被告减让部分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0年1月1日,被告以其信用卡透支急需还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1份,确认借款金额人民币6300元,并承诺于2010年5月1日之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涉讼。

审理中,原告表示念及与被告的朋友关系,自愿减让部分借款金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x应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陈xx借款人民币5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爱国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嘉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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