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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8-05-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29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材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白云,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化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X镇后塍澄杨某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白海燕,江苏苏州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部材料与被告张化机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部材料诉称,西部材料于2002年12月27日申请,2003年12月10日获得了“一种硫酸蒸发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以此专利为依据开展了钽制蒸酸器、钽制酸-酸换热器、钽制换热器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作。但自2005年1月起,获知张化机公司未经西部材料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侵犯西部材料专利权的钽制蒸酸器、钽制酸酸换热器产品,利用其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在3个省4家工厂对西部材料展开恶性竞争。张化机公司的行为对西部材料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使其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张化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声明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合法正当的市场竞争;

二、张化机公司在之前制造销售钽制蒸酸器产品采用了专利号为x.2的实用新型专利相关设计,张化机公司承诺今后不制造销售x.2实用新型专利蒸酸器产品。双方同时声明将致力于友好协商双方间关于钽制蒸酸器及其他钽制化工设备的合作,在未达成一致协议前,未经西部材料书面同意,张化机公司制造销售专利钽制蒸酸器的,以该设备合同价向西部材料进行赔偿;

三、西部材料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化机公司自愿偿付西部材料8万元整;

四、双方共谅共让,既往不咎,专利纠纷就此全部解决,再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庄敬重

代理审判员韩军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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