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建立了网络域名分为“www.x.com”、“www.x.com”的淫淫妞和淫人色两个色情网站。在淫淫妞网站上发布大量淫秽图片,在淫人色网站上发布40部淫秽视频,并利用两个网站为他人发布广告谋利。截止2010年3月29日王某某共获得广告费5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汝公淫秽(治)字[2010]X号淫秽物品鉴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亲属能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可一并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海民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