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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茶陵县炎帝南路藕煤销售店(吴桃花)诉被上诉人茶陵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茶陵县X路藕煤销售店。住所地:茶陵县X路。

经营者吴桃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茶陵县环境保护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陈回儿,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茶陵县X路藕煤销售店(吴桃花)诉被上诉人茶陵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茶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上诉人茶陵县X路藕煤销售店(吴桃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茶陵县X路藕煤销售店(吴桃花)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茶陵县X路藕煤销售店(吴桃花)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茶陵县X路藕煤销售店(吴桃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艳辉

审判员梁小平

审判员王敏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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