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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第一煤管站站长,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文丽、陈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以下简称新华四矿)是一个体私营煤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008年9月,河南省政府下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小煤矿进行停工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要求小煤矿进行停工停产整顿。2009年3月,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新华四矿为省定128座停工停产整改煤矿之一。2009年4月23日,新华区政府批准新华四矿“整改时限20天,入井人数23人”,要求“整改隐患工作实施过程中,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每班最多入井人数、整改项目、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安全技术措施整改隐患。煤炭局及相关煤矿管理部门和驻矿监管小组要切实加强现场监管,确保监管到位。”但新华四矿一直在超政府批准的整改时限借入井整改隐患的名义违法进行生产。2009年9月8日,新华四矿当班下井93人,0时55分该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新华四矿属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第一煤管站管理。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该煤管站站长,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新华四矿的日常检查流于形式,对该矿长期违规组织施工、违法组织生产等行为没有发现制止,致使该矿长期借整改隐患名义超定员入井违法进行生产,导致该矿发生死亡76人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同案人范志伟、李某某、韩某某、袁某某、邓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供述,国务院关于对该矿难的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平顶山市新华区第一煤管站站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新华四矿的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致使该矿长期借整改隐患之名超定员入井违法生产,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6人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陆政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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