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买XX、卞某甲上诉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买X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卞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买XX、卞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买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户籍登记地在新乡市牧野区,被继承人的遗产除青鸟公司股权外还有存款和房产,不能以青鸟公司所在地确定管辖,上诉人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向牧野区法院提起诉讼正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买某普死亡时住所地姜北小区X乡市卫滨区,主要遗产新乡市青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新乡市红旗区,故卫滨区人民法院和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原审红旗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买XX、卞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卢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