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电影学院电视剧制作中心。
原告曹某诉被告北京电影学院电视剧制作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我与北京电影学院电视剧制作中心《自护智多星》剧组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我担任该剧组的副导演职务,该剧组以每集电视剧2000元的标准给付我(略)元的劳务费。后我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北京电影学院电视剧制作中心只给付我8000元劳务费,故我起诉要求北京电影学院电视剧制作中心给付劳务费(略)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电影学院电视剧制作中心向法庭提交的青年电影制片厂证明和北京电影学院文件,可以认定北京电影学院电视剧制作中心系青年电影制片厂的下属单位,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其他组织,其民事权利应由青年电影制片厂享有,民事义务和法律责任亦应由青年电影制片厂承担。北京电影学院电视剧制作中心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对被告北京电影学院电视剧制作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