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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XXXXXXXXXXXX分公司与被告包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x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号。

负责人江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系x人员。

被告包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现住郴州市x楼。

原告中国x分公司与被告包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拖欠原告中国x分公司电信使用费178.66元,被告自愿于2012年5月21日向原告中国x分公司支付,本案即时清结。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x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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