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汤永、文世阳职务侵占罪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株石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永犯职务侵占罪,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文世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6日以株检公诉刑抗[2010]X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