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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案
时间:2008-03-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广安民初字第1020号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广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47年2月25日,汉族,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德发,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翔志,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某,男,生于1974年10月5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洪鲜独任审判,于2008年3月6日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德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翔志、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1988年4月,张某某与广安市广安区X乡X村委会合伙各出资1.5万元安装线路(地点为龙安乡X村黄家坟至民主村)。四频低压线路X元由张某某个人出资。1996年2月协兴电管所将变压器的避雷器拆去校对,但迟迟未按上,1996年3月15日下暴雨,变压器被雷击坏,张某某与广安市广安区X乡X村委会各出资4200元又买了一台变压器,张某某共出资x元。2001年农网改造时,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未给张某某任何补偿便将张某某所有的线路及设施占有。现要求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赔偿x元。

被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因为农网改造属于政府行为,其线路及设施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88年4月,张某某与广安市广安区X乡X村委会合伙贷款3万元(各投资1.5万元)安装电力线路,地点为龙安乡X村黄家坟至龙安乡X村,该线路及设施(电杆和变压器等设施)各占一半所有权。四频低压线路由张某某个人出资。1996年3月15日下暴雨,变压器被雷击坏,张某某与广安市广安区X乡X村委会各出资4200元又买了一台变压器(含搬运费和安装费800元)。2001年农网改造时,张某某所有的线路及设施被占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X乡X村黄家坟到该乡X村XKV线路、变压器及变压器至张某某家四线制0.4KV线路所有权归被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由被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08年3月12日前补偿给原告张某某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152元,由原告承担52元,被告承担100元,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洪鲜

二○○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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