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冯某华、冯某甲与冯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原审被告)冯某华,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乙,又名冯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冯某华、冯某甲与被上诉人冯某乙侵权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冯某华、冯某甲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平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舞钢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冯某华、冯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3日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双方属堂姐弟关系,二被告的父亲冯某良是原告冯某乙的伯父。在原告冯某乙6岁时其父亲冯某头去世。1991年冯某良为照顾已失去父亲的冯某乙,出资在冯某乙的宅基地上为冯某乙翻新临街平房四间、院内东屋平房三间让冯某乙居住。1996年12月26日,冯某良与冯某乙签订凭据一份,内容是:“王西村X组公民冯某,子冯某乙,因年幼其伯父冯某良自愿出资为侄子冯某乙在街X路南翻新临街平房四间,院内东屋三间。现冯某乙已长大成人,自愿出资壹万伍仟元给伯父冯某良作为伯父为其建房的补偿费,自房款交付后,房屋的所有权交冯某乙所有。此房冯某乙终生使用不能转卖,特立字为证。”2005年冯某良去世。

原审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是原告的伯父、被告的父亲早年为原告在原告的宅基地上所建,应属原告所有,原告有对该房屋依法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强行占据该房屋,是对原告权利的侵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搬出该房屋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准许。至于原告冯某乙与其伯父冯某良在凭据上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另行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原审判决:被告冯某华、冯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从原告冯某乙位于舞钢市X乡X组的房屋中搬出,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冯某乙。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冯某华、冯某甲负担。

原审判决后,冯某甲、冯某华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所查事实错误,认定诉争的临街南屋平房四间、院内东屋三间归被上诉人冯某乙所有与事实不符。理由是该房屋是由上诉人之父冯某良在1991年为照顾年幼的侄儿冯某乙自愿出资所建。后双方于1996年立一凭据为证(详见该凭据),其中明确约定,冯某乙已长大成人,自愿出资1.5万元给伯父冯某良作为建房的补偿款后,冯某乙才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并且约定此房屋冯某乙只能居住,永久不得转卖。然而冯某乙违背该约定,不仅没有履行支付1.5万元建房补偿费,也未遵守不能卖房的约定,私自以6万元把该房卖掉(详见冯某来证明)。严重违反了1996年12月26日双方凭据约定。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公判。

冯某乙答辨称,1.5万元建房补偿款早在双方立下凭据时已交付,且冯某乙于1997年已办理了该房屋的相关土地使用证明,故冯某乙对该房屋依法享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强行占据该房屋是对被上诉人权利的侵犯。故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冯某乙已将争议的房屋卖与冯某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是被上诉人冯某乙的伯父冯某良为冯某乙在其宅基地上所建,根据冯某良与冯某乙订立的“凭据”约定,冯某乙在支付x元补偿款之后具有所有权,冯某乙终生使用不能买卖。而且从1991年建房至2005年冯某良去世这十几年中,冯某乙一直享有此房的使用权,对此冯某良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冯某乙对此房屋享有使用权。上诉人强行占据该房屋的行为是对被上诉人使用权的侵犯,应该排除妨害,停止侵权。对买卖房产的效力问题应另案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综上,上诉人冯某华、冯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冯某华、冯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李双双

代理审判员谢小丽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耿向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