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退休职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某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庆红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玲(另案处理)密谋共同经营地下六合彩,商定由王某某收受码民的投注报给李某玲,李某从王某受的码金中按一定比例付给王某为报酬。此后,王某某因报单的事太多,找到被告人毛某某帮其写单,所得的提成款二人平分。2008年2月至12月间,王某某、毛某某二人在本市东江开发区竹园小区A栋X号门面房内,收受码民欧某月等人现金投注后,由王某某先后共将码金x元从其建设银行的帐户(帐号x)转帐至李某玲的建设银行帐户(卡号x)内。其中2008年10月至12月,王某某瞒着毛某某对收得的码单进行分析,将中奖机率大的码单上报给上线李某玲,所余的码单则自己坐庄处理(吃单)。2008年12月2日晚8时许,王某某、毛某某二人在收受地下六合彩138期的投注时,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缴获码金5215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投共收受码民投注金额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的供述;证人曹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田某某、欧某某、雷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黄某乙、颜某某、何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书证-账号x、户名王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x、户名李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单、码单53份、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毛某某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认缴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毛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某平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