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友良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诉称,他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3月在湘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一走了之,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许离婚。被告罗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她同意离婚。
经审查,原告邓某与被告罗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3月2日在湘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基本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婚生小孩,夫妻感情难以维系。现原、被告均对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失去信心,并就离婚、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罗某自愿离婚。
二、家庭财产,现在各处的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邓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友良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