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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信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麒丰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市科信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效棋,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麒丰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任该公司行管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向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市科信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轻工机械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麒丰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丰饮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麒丰饮品公司于2009年8月19日向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科信轻工机械公司因其三合一灌装旋盖机质量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即:减少价款四万元。案件诉讼费由科信轻工机械公司承担。科信轻工机械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麒丰饮品公司支付科信轻工机械公司货款x元,麒丰饮品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09)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科信轻工机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信轻工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张效棋,被上诉人麒丰饮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张向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代理审判员孙娟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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