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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上诉人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某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宋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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