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上诉人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某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宋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