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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

被告惠某某,女。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称:因原被告相识,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400元用于外国直销网站直销爱琴海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的2400元及利息312元。

被告惠某某辨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给我2400元是真的,但他是让我帮助交给案外人用于直销爱琴海用。我接他款后就交给了直销处的雷书芬,有很多人在场,另外他交款后已领了俩月的红利900元,现在雷书芬跑了,我们大家都受了损失,要告也应一起告雷书芬,不应该告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南阳市出现一个叫爱琴海国际互助游戏的组织。其宗旨是:把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爱,也串到一起来。该组织对外的宣传材料上讲:有爱心的人,有良心的人,有正义感的人,乐于助人的人,想要快速致富的人,都可加入该组织。每个人都可通过这个系统,在一年内,用买别针的钱,买到一栋别墅。其基本做法是:只要交给他们每股2400元,以后每月可获红利450元。本案被告和众多人都听信宣传,纷纷向该组织设在南阳市南航大厦后边的一个窝点交款。原告在被告的介绍和劝说下,也于2009年5月X号交给被告2400元,被告收到该款后,就给原告书写了一张收据“惠某某收到乔某某2400元,5月X号,惠某某,2009、5、11”。同日,被告把该款交给爱琴海的窝点收款人雷某某。但未出收据。被告交此款时声称替原告交纳,有王某某、姚某某等在场。2009年6月,被告领回了第一个月的红利款450元,并交给原告。同年7月,原告亲临现场,有王某某领到第二个月的红利款450元,当场交给原告。随后,该窝点关门溜走,人去楼空。包括被告在内的许多人已将此事反映到公安机关,但尚无结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本院调查及原告当庭陈述均可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案被告收到原告2400元属实,但该款系原告参加爱琴海活动的入股款。原告只是起到介绍和帮助作用,并没有占有和使用该款。况且原告本人对该款的去向也是明知的,这一点从其亲自到爱琴海窝点及分到俩月的红利款可以证实。因此,原告诉称的被告借其2400元事实不能成立,要求被告偿还其2400元及利息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乔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青

审判员:夏喜军

审判员:刘雅丽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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