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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洛阳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朴生,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负责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鹏,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忠良,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网通洛阳分公司)、被告洛阳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峰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朴生,被告联合网通洛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鹏,被告德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忠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2008年9月10日,德峰公司承接网通洛阳市分公司嵩县盐庄二层营业楼工程,随后德峰公司将该工程委托转包给原告施工(详见委托书及协议),与此同时,网通嵩县盐庄支局局长崔华楼将该工程施工图纸陆续交给原告,原告按照图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于2008年11月底将该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2008年12月洛阳分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审计,审计工程款金额为x.88元,原告得知后,认为误差太大,随提出异议,但市局工程建设部的谢宪治说,这只是一层的钱,因为造的计划只有一层,等二层计划批下来后再给你结二层的钱,原告将该工程图纸送交设计院进行核算,该工程已交付使用一年多了,被告仅支付x.88元,欠下的工程款一直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时收回应得的劳动报酬,原告依法起诉,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处。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x.76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联合网通洛阳分公司辩称:1、第一被告和原告之间没有承包工程合同关系;2、第一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工程款的债权债务;3、原告作为邮政局的职工,以工程承包合同起诉,且原告不具备承揽工程承包合同的资质,无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

被告德峰工程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2、我公司也没有拖欠任何人的工资;3、本案的原告起诉被告已经被驳回,一事不能再诉;4、针对原告的起诉,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0日,原告张某甲和被告德峰公司签订了《网通嵩县盐庄工程施工协议》,协议主要内容:1、德峰公司将承接的网通嵩县盐庄工程委托张某甲进行施工,配合张某甲做网通的协调工作并负责该工程的设计及预、决算工作,结算时德峰公司负责出具正规发票,网通结算款到帐后一周内德峰公司转付给张某甲;2、张某甲负责网通嵩县盐庄工程的施工及管理,严格按照网通公司的质量要求施工,达到验收标准,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赔偿。设计及预决算由德峰公司统一制作,费用由张某甲承担,结账时由张某甲提供结算数据德峰公司开具发票,张某甲按5%的税率将税金支付给德峰公司,并向德峰公司交纳3%的管理费。该施工协议签订后,按约定原告张某甲于2008年11月将网通嵩县盐庄工程交付,该工程由洛阳网通公司嵩县盐庄营业部作为营业楼使用。被告德峰公司于2009年4月仅支付工程款x元,余款一直未付,引起本案纠纷。本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位于洛阳市嵩县盐庄的洛阳网通公司嵩县盐庄营业楼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受本院委托,2010年6月3日洛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做出洛中会事鉴价字[2010]第X号洛阳网通公司嵩县盐庄营业楼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工程总造价x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

另查明,2008年12月15日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向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合并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德峰公司承接网通嵩县盐庄工程后与原告张某甲签订《网通嵩县盐庄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施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某甲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原告张某甲将洛阳网通公司嵩县盐庄营业楼交付后,被告德峰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给原告张某甲,故原告张某甲要求被告德峰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联合网通洛阳分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应在被告德峰公司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网通嵩县盐庄工程施工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某甲支付工程欠款x元。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被告德峰公司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某甲支付鉴定费2000元。

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即若逾期则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69元,由被告洛阳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迎春

代理审判员韩璐

人民陪审员樊均纪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师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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