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男。
委托代理人沈艳红,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x,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x与被告龚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250元及律师费用3000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龚x于2010年5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吴x经济损失7250元及律师费1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25元,减半收取28.13元,由原告负担8.43元,被告负担19.70元(被告负担之款已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