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区人,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慈利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奎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