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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区人,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慈利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奎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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