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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苗圃街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珠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X街道。地址衡阳市珠晖区服务里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苗圃街道办事处主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的(2010)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X街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9月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苗圃广厦里320-X号地段新建楼房-101、101、102、103、104、105、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给申请执行人徐某某。

执行长龙伯泉

执行员杨海雁

执行员李京广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邓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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