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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113号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资兴市黄某镇金腊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朝新,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资兴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黄某镇X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5月14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坤全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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