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人寿保险安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市民,住(略),系原告吴某某丈夫。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x-6。

负责人傅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