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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某王某孙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羊某

被告王某

被告孙某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1月28日之前赔偿原告羊某医疗费人民币55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其中人民币5200元支付给被告王某);

二、被告王某、孙某于2010年11月28日之前赔偿原告羊某营养费人民币3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4500元、误工费人民币8960元、交通费人民币286元的80%计人民币x.4元,扣除被告王某、孙某已经支付给原告羊某的人民币2000元以及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6996.81元,故被告王某、孙某还要赔偿羊某人民币x.59元;

三、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羊某自行承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11元由原告羊某负担人民币755.5元,被告王某、孙某负担人民币755.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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