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被告于1999年2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马某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马某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时有生气、争吵,吵闹离婚,2009年11月6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马某某动手殴打张某某,后被人劝解,张某某因此负气离家出走,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庭审中,马某某要求两个子女由其抚养,同意与张某某离婚,张某某坚持要求抚养一女,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原审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争吵,未能建立良好夫妻感情,张某某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马某某亦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希望,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马某某要求两个子女均由其抚养,但张某某不同意,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准予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马某亚随马某某生活,婚生长女马某璐随张某某生活,抚养费用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负担。
马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双方婚生两个孩子一直随上诉人及其祖父母生活,两个孩子由上诉人抚养,较有利于健康成长。要求改判两个孩子均由马某某抚养。张某某答辩称:双方婚姻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婚生女儿马某璐由被上诉人抚养。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二审诉讼中张某某与马某某均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婚生两个孩子现均随马某某生活。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望,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现双方婚生女马某璐年龄尚小,张某某作为其母亲,具有抚养能力,且双方婚生两个孩子,原审判决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马某某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许茜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