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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荥阳市北邙陵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根,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景前,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北邙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北邙陵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邙陵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国家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对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应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故本案刘某所诉纠纷应由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刘某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其和北邙陵园之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符合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法律规定,不应驳回起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和北邙陵园之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符合起诉条件。对刘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高民初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荥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周国华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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