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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西王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X村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长。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X村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王村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郭某某预交的二审诉讼费7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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