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X村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长。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X村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王村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郭某某预交的二审诉讼费7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