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单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蒋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使用的上海市卢湾区X路X弄X号房屋,因被告拖欠原告承包金,原告催讨无果,遂起诉来院。
被告确认原告诉请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2010年3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的承包金某民币x元、补偿款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二、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继续履行,承包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自2010年6月7日起每月承包金某人民币56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87.50元(已履行),退回原告人民币1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骏
书记员叶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