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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顾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号。

被告陈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XXXX号,现住崇明县X镇x号。

原告顾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庞芸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相识恋爱,2010年5月1日举行婚礼,2010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表示财产不需要法院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顾XX与被告陈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顾海慧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26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芸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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