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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某,女。

被告俞某某,男。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于2007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俞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自2007年11月离家不归,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出示由某某市某某区X街道办事处某某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该辖区X村某某号某某室居民俞某某出走已两年多,至今未归。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现双方分居已满2年,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本案对财产事项不作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顾某某、被告俞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斌

代理审判员周起雷

人民陪审员王柏成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马培

审判长谢斌

审判员周起雷

代理审判员王柏诚

书记员马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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