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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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胡某趁与自己共同居住在本市X路X号X号楼X室的室友外出之机,用自己的钥匙打开被害人王某橱柜上的挂锁,窃得橱柜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三星NP-x型笔记本电脑(含锂电、电源适配器、罗技牌鼠标)、一个价值人民币642元的x游戏机(含锂电、2G高速红棒),并窃取被害人王某放在寝室桌上书包里的一个价值人民币188元的松下RP-HX50型耳机、价值人民币64元的2GU盘。随后,被告人胡某将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销赃。

当日晚上,被害人王某和同学邓志坚等人找到被告人胡某,从胡某背包内查获失窃的部分物品,经追问,被告人胡某交代了自己盗窃和销赃的事实。王某当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胡某带所讯问。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赃款赃物、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保管财物清单,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华东师范大学出具的证明,户籍资料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王某,作案工具钥匙一把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峗

书记员谭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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