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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08.19.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五三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8-19  当事人:   法官:翁世容   文号: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前經

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8日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7年6月24

日合法送達予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

,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

附表:

一、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

二、債務人及配偶最新之薪資收入所得相關證明文件。

三、交通支出每月2500元及扶養費用每月6000元之詳細項目、金額,並附

相關單據。

四、請釋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簡銀兩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五、聲請人前曾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就其有何不可

歸責於己之具體事實致履行前揭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例如非自願性失

業、公司大量裁員、重病、意外事故、天災)應予釋明,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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