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现年40岁左右。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未能找到被告,后在公安机关查询,经查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无法查到被告的户籍。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伟民
审判员高朝阳
审判员陈洪之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马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