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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现年40岁左右。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未能找到被告,后在公安机关查询,经查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无法查到被告的户籍。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伟民

审判员高朝阳

审判员陈洪之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马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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