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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浏阳市洞阳镇卫生院与被上诉人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X镇卫生院,住所地浏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路刘家冲X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销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资产保全部经理。

上诉人浏阳市X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浏阳市X镇卫生院与被上诉人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和解,上诉人浏阳市X镇卫生院于2010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浏阳市X镇卫生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浏阳市X镇卫生院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浏阳市X镇卫生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虹

审判员肖志红

审判员赵建刚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詹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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