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产业一区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山,长沙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康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
负责人曾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湖南中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康博药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9)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中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中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中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370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上诉人湖南中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旭辉
审判员陈长庚
审判员刘霞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