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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某、徐某某诉杨某某、奚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住(略)。

原告杨某某,女,住(略)。

原告徐某某,女,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住(略)。

被告奚某某,女,住(略)。

原告杨某某、杨某某、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奚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徐某某、被告杨某某、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杨某某、徐某某诉称,1989年3月和2001年10月,原、被告等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五上五下。因原、被告对房屋权属产生异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对(略)房屋进行析产。

被告杨某某、奚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1988年3月,原告杨某某、杨某某、被告杨某某、奚某某及宋某某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三上三下,实际于1989年建成,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2001年5月,原告杨某某、杨某某、徐某某、被告杨某某、奚某某及宋某某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在上述房屋的西侧)。

宋某某(2004年12月死亡,其父母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和杨某某(1958年左右死亡)夫妻生育被告杨某某。两被告夫妻生育原告杨某某、杨某某。原告杨某某系原告徐某某的母亲。

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系争房中西侧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归原告杨某某、徐某某所有,东侧二层楼房三上三下中的第二间的底楼房屋归原告杨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方所有合意一致,但被告方拒签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13丘(19)地块上的二层楼房五上五下中,西侧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归原告杨某某、徐某某所有,东侧二层楼房三上三下中的第二间的底层房屋归原告杨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杨某某、奚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86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人民币186元,原告杨某某、徐某某负担人民币600元,被告杨某某、奚某某负担人民币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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