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X,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男,被告公司员工。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林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林XX人民币5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李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