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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诉上海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男,被告公司员工。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林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林XX人民币5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李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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