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倪某某诉赵某某、倪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某,男,住(略)。

被告赵某某,女,住(略)。

被告倪某某,男,住(略)。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倪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被告赵某某、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某某诉称,1984年,原、被告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及一平房,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1995年,原、被告等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因原、被告对房屋权属产生异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对坐落于(略)房屋进行析产。

被告赵某某、倪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1984年3月、11月,原、被告分二次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及平房一间,实际建造二层楼房三上三下,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1995年5月,原、被告及唐静义申请在上述房屋北面建造二层楼房一上一下。

唐某某(又名唐X,2002年2月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先于其死亡)与倪某某(1988年3月死亡)生前生育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被告赵某某(又名曹X)、倪某某系原告倪某某(又名倪X)之父母。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南面二层楼三上三下房屋及北面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中,南面二层楼三上三下的东侧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余房屋归两被告所有合意一致。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倪某某放弃系争房中的份额。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28丘地块上南面二层楼三上三下房屋及与之相连北面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中,南面二层楼三上三下的东侧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倪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赵某某、倪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77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77元,被告赵某某、倪某某负担人民币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