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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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妨害公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X乡李王某陈某庄X号。因本案于201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牌号为皖x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凌白路路口时,闯红灯行驶,被执勤交警高峰发现,并立即示意其停车接受处罚。被告人陈某高速逃逸,直到被民警高峰驾驶警用摩托车追至前方断头的青三路时才被迫停车。被告人陈某在民警对其进行处罚时,拳击高峰脸部,致其左眼钝挫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高峰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民警高峰的陈某、证人王某某、蔡某某、金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波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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