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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易某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某峰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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