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08.01.九十六年度家上易字第二0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8-01  当事人:   法官:陳照德、曾謀貴、李平勳   文号:96年度家上易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易字第20號

上訴人丁○○

法定代理人戊○○

上訴人乙○○

上訴人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武忠森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甲○○等11人間因撤銷第三人訴訟事件,上

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57萬543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9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

法官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