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易字第20號
上訴人丁○○
法定代理人戊○○
上訴人乙○○
上訴人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武忠森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甲○○等11人間因撤銷第三人訴訟事件,上
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57萬543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9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
法官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