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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于2010年8月1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于2010年8月12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容留妇女卖淫(略),于2008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于2010年8月23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10月12日、11月8日分别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为向郑民高速工地运送土方牟利,合伙购买了位于中牟县X镇X村南地该村村民王某丙家承包的沙岗后,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沙岗推平取土,运送到高速工地上牟取非法利益,致使部分防风固沙林被毁。

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毁岗拉沙的行为被中牟县林业主管部门发现并制止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又向王某丙购买了一座沙岗,继续从事毁岗取土牟利活动,致使部分防风固沙林被毁。

经鉴定,被毁坏林地均为防风固沙林;第一起犯(略)中被毁坏林地面积5761平方米(8.6亩);第二起犯(略)中被毁坏林地面积4914平方米(7.37亩),共计x平方米(15.97亩);被毁坏林地原为沙丘地貌,已被开挖、推平,林地原生植被遭到严重破坏,但其沙土基质没有改变,仍然可以恢复造林。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丙、桂某某、弓某、王某丙、路某某的证言,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现场勘查材料,协议书及拉土协议书,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取土,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略)。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略)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略),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略)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认(略)态度较好,确有悔(略)表现,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0年12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略),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书兰

审判员李转变

人民陪审员贾惠明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姬皓静

本案所适用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略)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略)。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略)集团进行犯(略)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略)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略)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略)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额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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