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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怀化市鹤城区人。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怀化市鹤城区人。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原告曾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树萍独任审理,原告曾某及被告贺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诉称:被告婚后游手好闲,不尽家庭责任,整天赌钱打牌,原告无法忍受,特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贺某口头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原、被告在广东惠州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7年12月20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贺某,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贺某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客观真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贺某同意与原告曾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贺某由原告曾某将其抚养至成年,不要被告出抚养费,被告表示同意。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曾某同意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树萍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戴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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