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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生。

代理人李某红,女,1969年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60年生。

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生。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1965年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X路南段。

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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