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徐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