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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上海XX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王X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在诉前调解不成后于2010年4月26日受理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史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按王XX确认的送达地点寄送了开庭传票,但王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5月11日,王XX在电话中表示“不打这个官司了”。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按当事人已确认的地点寄送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法律又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何况王XX已明确向本院表示“不打这个官司了”。基于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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