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b,上海市闵行区A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孙a,女,汉族。
原告杨a与被告孙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基础差,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由于原告工作原因回家较晚,被告便怀疑原告有外遇。为此,原告精神压力大,夫妻间没有共同语言。故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们夫妻感情挺好的,双方从不争吵。原告突然提出要离婚,说明原告有外遇,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a与被告孙a于200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事后没有积极去化解矛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坚持主张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共同生活中夫妻难免会产生矛盾,关键是如何妥善解决矛盾。由于原、被告间缺乏沟通交流和互谅互让的精神,致使夫妻矛盾得不到化解,但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互相协商,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a要求与被告孙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