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基本事实为:2008年11月4日原告之子郝某元与被告之女段某林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段某某借女儿婚姻索取原告郝某某彩礼钱8800元,后原告之子郝某元与被告之女段某林在一起生活时经常发生口角打架,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请被告段某某返还借女儿婚姻索取的彩礼钱8800元,被告亦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段某某酌情返还原告郝某某彩礼钱4500元(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姬登峰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方仲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