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杨某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摹赓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耀弟,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某。
被告上海复旦智能监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
被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
被告章某。
被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
被告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
被告邹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
案由: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摹赓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1月1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将原委托复旦大学开发的全光纤管道智能监控系统技术转让给被告上海达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让款为人民币3,500,000元,分三期支付,其他被告为被告上海达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已支付首期款人民币2,000,000元,未按约支付应于2008年3月30日支付的款项人民币500,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上海达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转让款人民币500,000元和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上海达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复旦智能监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贾某、章某、唐某、钱某某、邹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希望能分期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达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摹赓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30,000元,此款,被告上海达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7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余款人民币430,000元被告上海达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8月10日前付清;
二、被告上海复旦智能监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贾某、被告章某、被告唐某、被告钱某某、被告邹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170元,共计人民币7,720元,由被告上海达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08年8月10日前付清。被告上海复旦智能监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贾某、被告章某、被告唐某、被告钱某某、被告邹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养浩
审判员陈晓宇
代理审判员吴盈喆
二○○八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董文涛